公益诉讼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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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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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 07:01
1、管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由对应的行政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管辖。若行政机关为人民政府,且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2、回避:检察人员在以下情形应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2)是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3、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重大案件线索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调查: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应依法、客观、全面调查收集证据。
5、提起诉讼: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出席第一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派员出庭履行职责,参与相关诉讼活动。
7、上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公益诉讼判决书、裁定书后三日内,应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8、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