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I分级系列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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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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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4 08:45
以下是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I分级系列中关于十级伤残的一些描述:
1. 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的特征;
2.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
3. 全身瘢痕面积在1%至5%之间;
4. 50岁以下,因外伤导致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并发腰痛;
5. 未接受手术的稚间盘突出症;
6. 手指(除拇指外)远侧指间关节损伤,导致功能丧失或离断;
7.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1平方厘米;
8. 手背植皮面积大于50平方厘米,伴有明显瘢痕;
9. 手掌或足掌植皮面积超过30%;
10. 除拇指外,其他3-4指末节缺失;
11.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或足背植皮面积超过100平方厘米;
12. 膝关节半月板或交叉韧带损伤,但未接受手术;
13. 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但可能有其他影响;
14. 手部或全身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以上;
15. 一眼视力低于0.5,另一眼视力在0.8以上,或双眼视力均低于0.8;
16. 眼睑问题,如睑外翻、睑闭合不全或睑球粘连,通过手术后有改善;
17. 职业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手术后,视力正常但可能有其他问题;
18. 视力障碍或眼内异物未取出;
19. 听力损失,如双耳大于26分贝或单耳大于56分贝;
20. 前庭功能丧失,影响平衡;
21. 鼻窦或面部异物未取出,或鼻腔结构异常;
22. 牙齿损伤,如切牙脱落或颞下颌关节问题;
23. 内脏损伤保守治疗后,可能影响肺部或消化系统;
24. 免疫功能、中毒或职业疾病如磷中毒、氟病或皮肤病等;
25. 轻度职业健康问题,如滑囊炎、骨坏死或牙酸蚀病等。
扩展资料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