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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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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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17:00
根据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下是一些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干预,要求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罚款三万至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五倍。
第五十条:体育经营者如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对危险项目未充分警示说明,将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擅自改变居民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如缩小规模或降低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未纳入规划或未按规定重建,上级体育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要求限时改正,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育和体育部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开设体育课、举办运动会或配置体育设施,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5:32
根据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下是一些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干预,要求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罚款三万至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五倍。
第五十条:体育经营者如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对危险项目未充分警示说明,将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擅自改变居民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如缩小规模或降低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未纳入规划或未按规定重建,上级体育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要求限时改正,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育和体育部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开设体育课、举办运动会或配置体育设施,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5:30
根据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下是一些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干预,要求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罚款三万至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五倍。
第五十条:体育经营者如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对危险项目未充分警示说明,将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擅自改变居民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如缩小规模或降低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未纳入规划或未按规定重建,上级体育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要求限时改正,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育和体育部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开设体育课、举办运动会或配置体育设施,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5:34
根据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以下是一些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风险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干预,要求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罚款三万至十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两倍至五倍。
第五十条:体育经营者如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对危险项目未充分警示说明,将由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严重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擅自改变居民区体育设施的建设,如缩小规模或降低用地指标,城乡规划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针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未纳入规划或未按规定重建,上级体育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要求限时改正,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教育和体育部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开设体育课、举办运动会或配置体育设施,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