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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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6:44
咨询内容:省局领导:我们在办证中发现,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一时粗心将个体户名称登记成了同音别字,如身份证王平,工商登记成王萍,与身份证上名字不一致,我们在办税证时纳税人名称登记哪个?本人粗浅的观点是这样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是工商局的权利和责任,纳税人名称应当与工商登记一致,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个体工商户;而负责人名称则应当登记身份证上姓名,否则该个体工商户就不具有民事法律地位,因为民法上规定个体户以自然人享受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办证时纳税人名称从工商登记,负责人登记从身份证,这样符合我们地税部门税务登记的统一规定吗?另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只能备注,不能登记为纳税人名称,如XX县农家饭店(工商已登记注册字号),负责人王萍,我们在办证时只能登记纳税人名称为王萍(XX县农家饭店),对自然人征收税款和管理,不能对其字号征税,这样处理正确吗?特此请示省局领导,敬请解答为谢!岳西县地方税务局菖蒲分局鲁回复内容:你提出的这种情况属于极个别现象。首先要明确的是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前置环节,包括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发票发售、税款核定与征收、纳税人涉税违章处罚等,都要建立在税务登记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见,工商营业执照的业主姓名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姓名如不一致,必然导致纳税人主体的不明确,其相应的税务管理也就属于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