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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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09:1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过程由第三章详细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是关键环节,通常由三名仲裁员构成,但在某些简单纠纷中,经双方同意,可由一名仲裁员单独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确定,其他两位则各自选择;若无法达成共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选定同样遵循类似程序,当事人无法选定时,也由主任指定。
仲裁庭成立后,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其他仲裁员,共同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详情,研究双方诉求和理由,核查证据,确定争议焦点。必要时,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自行调查,调查需由两人以上进行,以保证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原则,如有亲属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出。
对于回避决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或发现回避情况后两日内作出,由主任决定回避与否,主任作为仲裁员时,由全体成员决定其回避。若仲裁员需重新选定,须按照特定条件进行。
仲裁庭还致力于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的可制作裁决书或终止仲裁。调解不成时,仲裁庭会作出裁决,并明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申请人放弃请求或缺席的情况会被视为撤回,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需明确说明并附相关材料。反请求的受理和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
最后,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对于请求和反请求的变更,需在适当阶段作出准许或拒绝的决定。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六十二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09:1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过程由第三章详细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是关键环节,通常由三名仲裁员构成,但在某些简单纠纷中,经双方同意,可由一名仲裁员单独处理。
第二十二条中,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确定,其他两位则各自选择;若无法达成共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选定同样遵循类似程序,当事人无法选定时,也由主任指定。
仲裁庭成立后,首席仲裁员负责召集其他仲裁员,共同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详情,研究双方诉求和理由,核查证据,确定争议焦点。必要时,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自行调查,调查需由两人以上进行,以保证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原则,如有亲属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应在首次开庭前或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出。
对于回避决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或发现回避情况后两日内作出,由主任决定回避与否,主任作为仲裁员时,由全体成员决定其回避。若仲裁员需重新选定,须按照特定条件进行。
仲裁庭还致力于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达成和解的可制作裁决书或终止仲裁。调解不成时,仲裁庭会作出裁决,并明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申请人放弃请求或缺席的情况会被视为撤回,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需明确说明并附相关材料。反请求的受理和审理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决定,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
最后,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对于请求和反请求的变更,需在适当阶段作出准许或拒绝的决定。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于2009年12月18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于2010年1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六章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