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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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2:09
寄存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和保管人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保管人的权利,首先,如果因保管人未告知寄存人寄存物的瑕疵或需要特殊保管措施导致损失,除非保管人明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寄存人应承担责任。其次,对于寄存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若未声明价值,损毁或灭失后,保管人通常按一般物品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寄存人未按时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享有留置权,除非另有约定。未约定保管期限时,保管人有权随时要求寄存人取回寄存物,但如果已约定保管期限,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得提前要求寄存人领取。
保管人的义务方面,当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除非另有约定,保管人需提供保管凭证。保管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寄存物,除非紧急情况或为了寄存人利益,不得擅自改变保管条件。除非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寄存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否则因转交导致的损失,保管人需负责赔偿。未经许可,保管人和第三人均不得使用保管物。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保管人需将寄存物归还给寄存人。对于保管期间内寄存物的损毁或灭失,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保管期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人需归还原物及其孳息。保管货币时,保管人可以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对于其他物品,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物品。
由寄存人叫保管人妥善保管标的物。经常见的是超市自动寄存。超市存包处不允许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在合同法中实际是要约行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人要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一种许诺。超市为了方便顾客,方便管理,设立存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