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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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20:1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如果因私情或私利,通过伪造、变造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等手段出具虚假证明或不实结论,例如将合格品标记为不合格或不合格品标注为合格,此类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将被立案侦查。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核心侵犯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运作。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法律的执行,损害了国家信誉,影响了检疫机构的公信力,可能导致动植物传染病的扩散和对外经济贸易的混乱,甚至威胁人类健康和国际贸易关系,对农业生产、公共卫生和国家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表现为检疫人员故意伪造检疫结果,如对应检物品不进行检疫,却出具虚假检疫证书,或明知不合格物品仍出具合格证书。这包括在诸如检疫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等检疫证书上制造假象,伪造或篡改检疫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故意实施此类行为,都可能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而造成严重后果则被视为加重情节。
该罪的主体限定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专门工作人员,这些机构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以及在开放口岸和检疫业务集中的地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犯罪动机多样,可能是贪污、人情、报复或嫉妒等,但关键在于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而故意为之。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