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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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21:10
离婚孩子抚养权再婚有子女应当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来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之下,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情况之下都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他的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考虑到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有就是教育等相关情况。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再婚有子女怎么判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再婚有子女应当是根据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来进行确定。离婚孩子抚养权在夫妻双方都不放弃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它情况一般会判给经济好的一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孩子成年(18周岁)前的抚养费。
《民法典》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规定是什么?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原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非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则应当予以准许。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离婚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做出确定之后,还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方面的一些问题,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孩子抚养权的话,应当是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会考虑到经济的发展状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