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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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9: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以案说法
王某在A公司从事锅炉车间污泥压榨工作。某天王某在连续工作4小时后肚子饿便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到公司对面店铺购买食物。返回途中在公司门口被小车撞到,当场死亡。后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定王某属于工伤死亡。
王颖律师解析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就餐系工作过程中正常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实现工作效率所必要的生理活动。所以,工作中的就餐、上厕所等都应当正常纳入工作时间,在未备有食堂的单位正常外出就餐应当视为工作准备,二者都应当为法律所保护,因此而产生的伤害应当视为工作原因给予工伤待遇。
另外,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就餐食物及就餐环境,因此,员工在进行工作期间,外出就餐成为其日常工作中维系生存的必要行为,是一种正常、合理的生理需求。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上班中间外出用餐过程中受伤认定为工伤更为合适。
王颖律师支招
劳动法实务中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可以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的7种情形和第15条规定的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认定。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已为大多数劳动者及单位所认可和接受,但是,实践中也常发生一些情形,引起较大争议。
1.“因工外出期间”的理解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需要,被安排在单位经营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在企业实务中,“因工外出”逐渐成为习以为常的工作内容,“因工外出”劳动者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因工外出”的具体解释,无疑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特别保护,尤其是对经常有外出工作任务劳动者的一种制度上、法律上的保护。
王颖律师补充
2.“因工外出”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受害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5)有明显证据表明职工受伤是因私事或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事由的。
《劳动法》中例外的情形也能够防止法律被滥用。但同时也是给单位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工作、休息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完善劳动者定时、定点就餐制。只有保障劳动者的工作、休息权,让劳动者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从而提高整个单位的效率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