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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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9:16
工伤,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劳动者在进行工作活动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事故伤害以及职业病伤害。
网友咨询:
肖某为某公司电工,在一次夜班巡查中,发现加工车间内楼梯通道中声控灯的开关坏了,但是库房中没有库存。此时正赶上交*,为防止工人上下楼梯时因无照明设施摔伤,肖某决定去公司对面的五金店先买一个开关。碰巧当天肖某的直属领导请假,肖某无法联系上他,便自行去买开关了。在返回公司穿越马路时,肖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肖某向公司申请赔偿。公司认为肖某离开公司购买声控开关未经领导安排或同意,发生事故不被认定为工伤。肖某属于工伤吗?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胡仁杰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既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的工作场所工作,也指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门认定该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因工外出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行决定。
肖某在无法联系到领导的情况下,为了单位的正常生产和职工安全,积极主动地购买声控开关,属于因职责需要、为保障用人单位利益而自行作出决定的“因工外出”。因此,肖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胡仁杰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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