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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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9:37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可以继承过户的,因为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如果有地上建筑物,在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一并继承了地上建筑物,因为地随房走的原则是无法变更的。一、国有土地证可以继承过户吗?
国有土地证可以继承过户。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二、哪些财产可以继承?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三、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虽然归国家,但是在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去世,国家有关部门就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除了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个人名下的其他合法财产都能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