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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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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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58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关联公司是指一公司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资本渗透、合同联结等方式,而与他公司之间形成的公司联合体。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律师解答: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具体情形时,应当重点审查关联公司主要经营性财产所有权是否难以区分,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营业业务、人事任免和交易是否受控制公司控制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混同等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的持续性、广泛性和显著性,否则关联公司法人人格不宜因关联公司存在短暂的、个别的、轻微的人格混同现象而被否定。
律师补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审判中,通常会判定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种认定方式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之股东的责任延伸到完全由他们控制的关联公司上。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