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1:3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4:52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政策。首先,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且不得因项目差异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标准。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原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考虑房屋地段、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政府会定期公布不同区位的评估指导价,并在制定前召开听证会。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认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强调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产籍登记卡为准,产权调换时,拆迁人需提供至少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并结清差价。
在安置房建设和审查过程中,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合理设计、产权纠纷处理、补偿方案审批等环节,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与合规。
对于补贴房屋、租赁关系、直管房屋和非成套房的处理,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详细规定了补偿方式、租赁关系处理以及安置政策,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涉及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遵守、责任延长后的补偿以及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确保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7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