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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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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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20
北京市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了设立的要求和程序。
首先,设立这类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施,以支持其业务运营;(二)至少有五名专职员工,其中至少有大专学历,且具备人事管理专业培训背景,以保证专业素质;(三)必须具备健全且可行的工作规则,以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四)还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其他特定要求,确保合规性。
个人是不允许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审批。区、县所属单位和民营单位需先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再报市人事局审批。审批过程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会颁发《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简称《许可证》),而未达标的单位将被拒绝并给出理由。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确保中介服务机构持续合规。获证机构需根据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中介服务范围包括: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人才登记和推荐,人才素质测评、智力开发,组织培训等,但必须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进行,且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承诺,保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隐私。
市和区、县人事局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可进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而其他机构仅限于其核准的业务范围。所有中介服务机构都必须依法经营,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确保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