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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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6:50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被征收而获得的补偿金,这种是视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例如婚前房屋,婚后取得的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郑女士与蔡先生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蔡先生家婚前修建的房屋内。2008年,因旧城改造的缘故,房子遭遇拆迁,并置换了两套80平方米的房子。2014年,郑女士和蔡先生离婚,她要求分割这两套安置房。请问郑女士有权请求分割吗?
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巩芳豪律师解答:
关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或者分的新的房子,目前主流观点。
1、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属于一方的财产。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在这个案例中,两套安置房是政府对蔡先生的补偿,所以应属于被拆迁房所有人所有。
2、婚内货币补偿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因此应注意的是:
(1)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的,而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巩芳豪律师解析:
房屋拆迁补偿的项目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巩芳豪律师本硕专业均为法学,理论扎实,实践中处理了大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以及合同纠纷,擅长民商事诉讼以及收并购等非诉项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