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1:0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5:55
购房者买新房的时候最怕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开发商延期交房,尤其是对需要买房结婚或者上学的人来说,一旦开发商延期交房会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很大的麻烦。那么,如何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网友咨询:什么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开发商延期交房?
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李文琦律师解答:
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
(1)因建筑没有完工而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3)因没有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
(4)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
(5)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约定的,可以退房)。
(6)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商没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7)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开发商晚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李文琦律师解析: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构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现对房屋的正常交付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出卖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卖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出卖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对买受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否则构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对按时交付产生影响
如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政府主动提起的规划变更(如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建设项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两旁建筑物各自退后一定距离,为此,开发商需要时间来对整个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重大技术难题(如地质条件的突变)必须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此类情况因不能归人不可抗力范畴而使开发商免责,但如果完全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李文琦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