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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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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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13:56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共同生活对第三人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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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律师解答: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可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有: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律师补充: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夫妻共同债务对应夫妻共同财产,是应以其共同财产承担的债务,且在夫妻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时,应当首先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可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情形有:(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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