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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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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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06:47
金昌市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建立适应本地特色的新型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病有所医,提升全民健康水平,金昌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该办法强调以*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遵循“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明确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所有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相关费用以及特定病种的门诊费用,个人账户则用于支付门诊费用。
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制度,由财政部门监管,设有专门的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规定、医疗服务和基金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及指导,县区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操作,如参保登记、缴费管理等,乡(镇)、社区则负责宣传动员和费用征缴。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民政、残联、卫生部门等分别负责特定群体的资格确认和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社会捐赠和利息收入。个人缴费标准按年度划分,城乡低保人员、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有相应的减免*。
办法详细规定了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同时设有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全省统一规定,保障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居民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对于超出规定的支付范围,如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法律规定的个人责任费用等,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同时,办法强调基金的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最后,该办法自发布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有的相关医保办法将被废止,具体实施细节由金昌市*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