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据以判决的证据被撤消工伤认定已更正申明作废,一审判决是以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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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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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3 07:37
二审不可以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不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原工伤认定决定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废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可以按工伤进行裁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