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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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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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7:11
票据欺诈罪,属于犯罪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罪行,其本质宗旨在于通过非法获取(不当地掌控)金融票据来实施欺诈活动,从而获取大量的不正当财富。
具体的违法行为表述为:
利用各类金融票据从事欺骗活动,以达到窃取大额财物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行动主要采用以下五种行为模式:
1、任何人都明确知道(视为已知情者)某个金融票据是伪造或篡改过的后仍继续进行使用。
这是一种以伪造、篡改的金融票据冒充电真的金融票据,从而达到欺骗他人获取财物的行为。
2、任何人都明显知晓(视为知情者)某个金融票据已失效(无效)后仍继续进行使用。
这种类型是指利用已经失效或没有法律效力的金融票据进行欺诈活动。
3、任何人都擅自使用(冒用)他人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金融票据。
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地以合法持有人的身份,运用、处置自己并不具有控制权力的他人的金融票据,以此实现金融欺诈的目的。
4、任何人故意开具(签发)没有真实财富支撑的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真实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以骗取财物。
"无资金银行支票"在本、文在此被定义为:
支票开立者所出具的支票金额超过了他们在付款人处实际拥有的储蓄金额。
"签发与其真实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意指:
支票开立者在其签署的支票上盖有与其预先留存至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名章。
"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意思包括只与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或者是与所有的预留印鉴均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