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收集证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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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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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3:35
倒签劳动合同收集证据的效力的规定是:此时是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确定的。在我国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性规定中,只要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倒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合同的起始时间。 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当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的问题处理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将日期签在入职那一天,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故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倒签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均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虽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因劳动合同本质属于合同,亦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倒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如其未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故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对其相关权益的放弃。此观点系司法实践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在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此时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是严厉的打击的,我们一定要及时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