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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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3:18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若是债权人在起诉之后,法院也判决了,但是,债务人却没有依法履行,债权人可以已发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网友咨询:
我们是同一天起诉同一天开庭的。结案也是同一天。如果我们都申请强制执行在结案法院允许强制执行起。分先后吗。谁先强制执行。还是只要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了。在有有效期欠款都按比例分配。如果只差几天的话。有没有先给谁给谁这一说
仲跻文律师解答:
那情况就多了。
多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照采取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其他债权人有担保或是其他基于物权的债权,受偿在先,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成立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但都要没物权担保。
别人先申请了的话,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完毕前你也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由先采取措施的法院具体分配。
仲跻文律师补充: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仲律师结语: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有效决“执行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法制权威,最近这段时间正在严厉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让老赖“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