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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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0:34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指出,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行为人需对他人借助于信息网络展开的犯罪行为存在明确知晓;其次,行为人为该类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或是其他形式的帮助,并且情节较为严重。当涉及到电信诈骗案件时,假如某个银行卡的主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所持有的银行卡被恶意用于电信诈骗活动,同时也并未对电信诈骗行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或协助,那么这位银行卡的主人就不会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然而,若银行卡的主人在知情的前提下,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或者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之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那么这位银行卡的主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是否构成“帮信罪”主要取决于银行卡的主人是否知情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若银行卡的主人对此事全然不知情,且未曾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那么他便不会被判定为犯有“帮信罪”。反之,若银行卡的主人确实知情,甚至还提供了帮助,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有“帮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