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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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40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确保公正透明,防止不良用人风气,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负责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报告,并审核下级部门的报告。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并获得批复后方可进行操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变动原因、人选信息、任用计划及额外说明。在作出以下决策前,应征求上级部门意见:
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未经答复的任用决定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在讨论过程中,组织(人事)部门需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若违反本办法的任用决定,将被纠正,并追究责任人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及国有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