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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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2:22
第六条,所有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项目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资格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于个体从业者,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务工证明、身份证以及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备案。遵循"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的管理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建设部门颁发的个体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循严格规则:禁止使用假冒伪劣装饰材料,施工必须符合规范,杜绝偷工减料;施工过程需确保建筑物安全,不得强行交易或侵犯他人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和商标;同时,必须尊重所有相关权益,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部分城市可逐步设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材料销售、装饰承包等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需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交易市场将提供信息咨询、投诉处理和质量评估等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多元化需求。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在我国发展迅速。1996年,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产值已达400亿元,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产值的40%;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从业者100多万人,约占建筑装饰装修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起步较晚、发展快,不少居民缺乏装饰装修工程知识和装饰装修消费保护意识。为此,1997年4月10日, 根据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能知》等规定,组织制定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