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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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2:25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其他独立使用的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时,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然而,若案件需重新审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与判断。若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之一,例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若案件发回重审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加重,可能面临的刑罚也随之加重,或者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社会危害,那么他们就很可能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考量。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当事人即可提出申请;反之,则可能无法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