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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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2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后,若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该检察院必须应当详尽地阐明其理由;而倘若存在需要进一步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的情形,则应同时向相关公安机关发出补侦通知。这就意味着,在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依据检察院所提供的详细理由以及补侦通知,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例如持续展开侦查活动或者调整侦查策略等,以便使案件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将执行上述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沟通渠道的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