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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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婚姻家庭章节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结婚条件的确认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没有,就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双方都没有共同居所和国籍,在一方常住地或国籍国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第二十一条)。
结婚手续的有效性,需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常住地或国籍国的法律(第二十二条)。
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共同常住地法律为准,如果没有,就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第二十三条)。财产关系则允许夫妻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常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律,如无协议,将适用共同常住地或国籍国法律(第二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通常适用共同常住地法律,若无共同常住地,会倾向于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五条)。离婚方面,协议离婚可选择一方常住地或国籍国法律,无选择则按共同常住地或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则依离婚手续办理地法律(第二十六条)。诉讼离婚则直接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
收养条件和手续,以及收养效力和解除,均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常住地法律决定,收养关系解除则参照被收养人当时常住地或法院地法律(第二十八条)。
最后,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同样倾向于一方常住地、国籍国或主要财产所在地中有利于被扶养人或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