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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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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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14:40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网友咨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除少数法院认定集体成员资格采用户籍登记的单一标准外,绝大多数法院采用复合标准,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或要件模式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1、户籍登记是判断人的社会属性的法律手段。实践中,也把个人常住户口是否依法登记在村(组),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
2、除户籍登记情况之外,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综合因素包括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对所在集体承担义务、是否获得所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向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因素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保障的价值判断要素等。
3、因出生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在农村最为常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跟随父母将户籍落在村(组),且其父母被认定为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自然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律师补充: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形成是基于当时农耕社会的特点而形成的共同生活体,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维系特定范围内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并不一致,且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法规、规章的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进行了明确。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成员资格认定因素的差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