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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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0:40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是法律概念,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
网友咨询:
净身出户有没有法律依据?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答:
“净身出户”协议书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净身出户”协议书多为惩罚事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净身出户”对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二是“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除非对方自愿净身出户的,法院和其他任何人没有资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净身出户。
但是,《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析: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同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刘勇律师简介
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从业以来,始终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合法范围内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