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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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8: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电信安全的相关内容,旨在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稳定。首先,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禁止在电信网络中制作、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类型,包括攻击国家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团结、散布非法内容、侮辱诽谤他人和侵犯权益等,这些行为都严格禁止。
接着,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对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要求不得删除或修改电信网功能、从事窃取破坏他人信息的活动、制造病毒攻击网络设施,以及进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强调了市场秩序的维护,禁止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盗接电信线路、伪造电信凭证,以及以虚假身份入网等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确保内部安全保障,并在网络建设中考虑国家安全和通信安全的需求。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公共信息服务中的责任,一旦发现传输的信息涉及违法内容,电信业务经营者需立即停止、保存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电信用户对传输信息的后果负责,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需遵守保密法。
在紧急情况下,如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可以调用电信设施以确保重要通信畅通。而国际通信业务和内地与港澳台的通信,则需通过指定机构进行,且用户的信息隐私受法律保护,除非有国家安全或刑事追查的合法原因,否则不得随意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用户信息,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电信行业的安全监管框架,确保信息网络的健康运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 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