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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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4:23
实践中通常合同签订者与履行者相同,因为签订者与履行者同一时,有利于合同的正确履行,但是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将债务履行转交他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那么合同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合同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网友咨询:
贷款合同上的债务人与实际债务人不一致,如何承担责任?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马今朝律师解答:
原则上以合同签字的债务人为准,对于债权人,只需要向合同约定中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合同中的债务人对贷款有偿还的义务。有证据证实实际债务人的,名义债务人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实际债务人承担责任。
尽管合同上债务人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其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其与实际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这不影响合同上债务人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今朝律师解析: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法律规定了一些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例如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第三人利益合同等等。
马今朝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办理大量各类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始终秉持以证据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