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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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0:22
党政领导干部在遇到特定情况下,应遵循《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引咎辞职制度。第十四条规定,若因工作失误、失职导致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主动辞去现任职务。
第十五款列举了若干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处置不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抗灾救灾或防治疫情中严重失职,安全工作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市场监管、环保、社会管理等领域管理监督失职导致重大事故,用人失误影响恶劣,疏于管理监督导致下属严重违纪违法,以及配偶、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报等。
对于引咎辞职的程序,第十六条规定,干部本人需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并详细说明辞职原因和认识。组织(人事)部门会审核并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意见,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通知干部本人并办理辞职手续。如为选举、任命的干部,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在接到辞职申请后三个月内给出答复。最后,第十八条规定,任免机关在同意辞职后,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引咎辞职的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