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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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7:54
出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的身份,若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当然地具有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但是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实际使用租赁物的是承租人,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承租人能否超越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出卖人索赔?
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张灵倩律师解答:
承租人是否能否直接向出卖人索赔,需要看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三方约定,即三方是否约定了承租人向出卖人的索赔权,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1、承租人在索赔期间不得停止支付租金
承租人在索赔期间应当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究其原因,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据此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存在瑕疵为由抗辩。
2、出租人具有协助义务
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索赔,如果出租人违反索赔协助义务的,拒绝协助承租人索赔的,应承担索赔失败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灵倩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约定由租赁物引发的争议,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因索赔权转让条款而无权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租赁物未交付时,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买受人,仍有权直接向出卖人索偿。该种情形下,出卖人需要依照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租赁物未交付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不能,出租人有权诉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由于出租人已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责任,出租人不可再向承租人主张以承租人的全部未付租金作为其损失的计算标准,否则,将会导致出租人获得来自承租人及出卖人的双重利益,而承租人的利益则无从保障,出租人的损失中应扣除掉其已从出卖人处获得的部分。
张灵倩律师,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法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