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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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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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17:30
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当事人参与入室盗窃三起,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参与的三起入室盗窃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被告人赵某跟随、等候,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
一,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中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某提供辩护。本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赵某,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赵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二,被告人赵某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赵某1992年2月出生,自2008年7月间至2008年10月期间,参与入室盗窃三起,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逾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参与的三起入室盗窃均是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实施入室盗窃行为,被告人赵某跟随、等候,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有悔罪表现。
1、从被告人赵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乐的欲望,参与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同时被告人赵某存在着偷小钱不是犯罪的错误、愚昧的认识
2、被告人赵某共计参与三起入室盗窃,公诉机关计算的三次累计盗窃金额为2835.00元,其中二次盗窃数额较小,一次参与入室盗窃30.00元、一次参与入室盗窃105.00元,盗窃所得财物,也都是用于上网、玩乐,没有做其它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3、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平时表现尚可。
4、案发后,赵某本人充分认识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法律有了进一步的正确认识,多次表达悔恨和改过的心情。
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赵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盗窃罪的辩护需要自己留意有关的细节,尽量在合理的区间中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会有不少的限定,即使国家对于未成年的保障有着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是需要自己积极的准备,否则事情的解决的会出现程序上的缺失,尽量避免直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