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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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8:48
诉讼离婚被告方不出庭并不影响庭审判决结果,如果被告已经接到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又没有提交任何书面意见,法院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缺席进行判决,而且这种情况下,被告会失去答辩主动权,造成判决结果对自己很不利的影响。一、诉讼离婚被告方不出庭会怎么处理?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诉讼离婚被告方下落不明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诉讼离婚被告方不出庭,并不会影响婚姻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如果被告提出书面材料可以不出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如果被告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而且没有提供答辩材料的,可以缺席判决中会对自己很不利,另外如果存在子女抚养义务不履行等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拘传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