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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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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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49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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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内容及行使方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主要有下列两种行使方式: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 2、停留探望,即长期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取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律师补充: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即自动产生。它赋予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沟通联系,言传身教的机会,是非直接抚养一方们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特殊方式。只要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方的法定权利,非有关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若直接抚养方有阻挠行为或违反协助义务,探望权人可提出侵权之诉,并请求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