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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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28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劳动者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
网友咨询:用人单位一直以来欠我们工资,现在又受了工伤,定为6级,单位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给我一次性的工伤赔偿和欠我的一部分工资。请问,我还可以跟单位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
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律师解答:
劳动者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可以获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达到六级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单位不能解除。当然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还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杜红丽律师解析: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杜红丽律师, 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案件,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