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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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5:28
在共同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对侵权结果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那么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各危险行为实施者,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姜永生律师解答: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就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而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学界存在比较大的争论,焦点就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能够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免除责任。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只要数人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加害他人的可能的,也就证明了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此时即便其他人中仍然不能确知谁为加害人,也应当将该人排除在共同危险人之外,使其免除责任。
否定说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应当采取否定说,因为即便数人中的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也不能当然地令其他人负赔偿责任,倘若其他人也如法炮制地证明自己没有加害行为,则势必会发生全体危险行为人逃脱责任的现象,受害人所受损害根本无法获得补救。因此,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加害人并不能免责。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姜永生律师解析: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案件中,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上表现为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要证明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而行为人对所造成的结果有无过错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由被告(加害人)进行举证。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行为并不导致原告的损害发生,则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应由该数个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姜永生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及常年法律顾问等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三百余件,为多家私募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务经验丰富,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