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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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25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旨在确保城市空气质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在用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污染物的国家标准。环保部门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年检单位进行年度排放检测,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操作,杜绝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二条指出,环保部门有权在机动车停放区域进行随机抽查,监控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环保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作,会在道路上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及黑烟排放的抽测,以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三条针对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每三个月必须进行一次排气检测。若排放超标,将不允许上路行驶。
第二十四条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治理排气污染有着明确要求。它们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治理。治理后的车辆只有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获得维修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最后,第二十五条提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以推动城市向更环保的能源模式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