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如何规定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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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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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20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第六章中,着重规定了对污染物排放的严格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所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除尘和净化手段,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在法定标准之下。
第三十二条针对特定区域,禁止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的行为,以保护空气质量。
第三十三条关于医疗废物和其他废弃物的焚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焚烧炉,并在环保部门验收通过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后启用。运行过程中,焚烧炉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符合规定。
第三十四条饮食服务业在防治油烟污染方面有严格要求,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油烟排放,确保不超过法定标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设立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场所,并严禁将住宅用于此类经营。对于已存在的污染扰民的餐饮场所,必须限时进行治理或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