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分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告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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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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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21:52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分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告总公司?
网友咨询:
和分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可以告总公司
律师解答: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在与分公司发生纠纷时,相对方可以起诉总公司,也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律师补充: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