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医保交多少年可以终身享受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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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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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2:03
绵阳医保交满一定年限后可以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具体年限如下:
1. 200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5周年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0周年,可终身享受待遇;
2. 200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12周年,可终身享受待遇;
3. 200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30周年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需增加不足30周年的差额,最高不超过30周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终身享受待遇;
4. 不具有上述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应满30周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终身享受待遇。
医保的参保年限要求: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女性参保人年满50周岁,男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4、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5、参保人连续缴费满30年。
综上所述,绵阳地区的医保参保人员在满足一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条件后,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医保待遇,具体根据2003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以及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同,享受待遇的条件也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六条
缴费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本办法实施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本办法实施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五)本办法实施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