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全面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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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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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14:32
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务院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旨在强化教育经费来源,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这一举措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确保依法足额征收,避免随意减免。
根据《意见》,教育经费的筹集途径得到拓宽,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制度。自2010年12月1日起,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外资,以及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同样被强化,各省(区、市)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操作,税率定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此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益中将按扣除相关支出后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具体执行办法由财政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强调了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各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教育附加收入的全额使用。这些新增收入将专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削减公共财政预算中原本用于教育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