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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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8:5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主体差异:出让主体是国家,通过法律授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而转让主体则是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 行为性质:出让涉及设定他物权,是物权理论中的基础行为;转让则是他物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3. 条件与程序:出让通常无限制,只需签订合同并缴付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则需满足特定条件,如申请审批、补办手续并缴纳税费,最后才能进行登记和过户。
4. 市场定位:出让属于一级市场,国家主导;转让则发生在二级市场,允许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的自由交易。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以下几种模式:
5. 直接转让:转让需满足特定条件,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需支付全部出让金、完成投资开发等;划拨方式取得的,则需企业或个人持有相关证件并经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39条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