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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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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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2:51
南昌市公益林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首先,对于盗伐公益林的行为(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人需依法赔偿损失,并补种被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非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公益林(第三十四条)的处罚则包括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活动(第三十五条)如开垦、采石等,将依法赔偿损失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能面临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在特殊区域如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内破坏行为(第三十六条)也需承担类似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补种树木。
对于未能履行补种义务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由林业部门或相关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征用占用公益林未恢复或拒绝代为补种的(第三十八条),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加工厂或交易市场(第三十九条)将被罚款,擅自改变公益林用途(第四十条)将被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将加重处罚。
损坏公益林保护标志(第四十一条)将被要求恢复原状,逾期则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并由违法者支付费用。
条例的行政处罚由林业部门实施,某些条款可委托给林业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执行。
对于其他未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违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