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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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6:06
国家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经济补偿,但土地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被拆迁房屋,征收补偿金的,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 那么,土地征收发行主体的错误怎么处理?
网友咨询:
征地补偿协议的被补偿人错误怎么处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邓朝东律师解答:
土地征收补偿的支付主体错误的,由征收部门过错造成的,由征收部门追回补偿金,重新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平均分配此款并将收支状况予以公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邓朝东律师解析: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如下事项:
1.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履行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有不公平条款等。
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还有相对与征收房屋造成的相关人员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政府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的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邓朝东律师简介
北京大学毕业,1998年律师执业 ,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证,担任多家企业顾问,有敏锐的思维,丰富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