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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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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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13:00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包括医疗、伤残、工亡三项内容。
1. 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费用: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符合保险目录规定的费用由基金支付。
康复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同样符合规定目录的,由保险基金负担。
辅助器具费用:经鉴定后,安装假肢等费用按国家标准由基金限额支付。
2. 伤残待遇
伤残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12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者按月领取,比例根据伤残等级从90%到75%不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
生活护理费:按生活自理能力分为3个等级,对应不同比例的统筹区工资。
3. 其他待遇
包括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的70%发放。
异地就医费用:经同意报销交通和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最长可达12个月。
4. 工亡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统筹工资,由各地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工资比例按月支付,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或孤儿增加10%。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仅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