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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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6:03
作者:张韧律师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多(囤牌照),开业的少,开业并真正从事保理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很多保理公司实质从事的是放贷业务:既不看买卖双方的基础贸易,不关注双方过往交易,更甭提双方信用信息了(很多保理公司认为看看融资方的央行征信报告就是调查其信用,敲黑板:征信与信用是两回事儿!),就连中登网登记也有意或无意的省略了(有的是省登记费、有的是压根儿不知道有中登网、也有的是放款小而分散不知如何登记),从形式到内容都没有保理业务的特征,直接导致产生大量“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民事案件。
一、“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民事案件的裁判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
裁决情形一,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发放贷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非主流观点,与最高院、北京市、天津市等公布的商事审判意见不同,2017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此判决)。判决返还融资本金,支付到期后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
裁决情形二,认定合同有效,按借贷纠纷处理。裁判意见分为:支持偿还保理融资本金,按保理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持偿还保理融资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不支持逾期违约金。
天津市作为最早的商业保理试点地区之一,在商业保理司法实务方面有较明确、全面的规定,有法律文件的明示自然也就减少了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业务更有指导性。天津市高院于2014年、2015年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和(二),2015年最高院《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中皆有关于保理的司法规定,相关从业人员不妨了解了解。
综上,以前即使保理公司从事了借贷业务,不论保理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本金都是能得到返还的,即使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预期收益,但最差也能收到贷款利息。但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在某些情况下保理公司进行放贷业务会涉及刑事犯罪!在自由面前那点儿利息只是浮云,更何况一旦认定是犯罪行为,这浮云恐怕也会随风飘散了。
二、非法经营罪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瞬间朋友圈被刷屏,涉足类金融企业法律事务的笔者当晚即接到相关企业咨询业务合规性和可能导致的风险。
1、发文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即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联合制定,其法律效力虽不如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级高,但这四部门是实际进行执法的实权机关,该意见的执行力度可想而知。
2、意见核心内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想放贷必须经国家明明白白批准,不是你想放就能放的。在创新、创业的刺激下放开胆子随便干、随便放的人要收敛了,要看清楚自己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什么。从民法上来说超范围经营不会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所以业务时常越个小界,考虑到公司生存需要和业务的难处法务合规人员通常也睁只眼闭只眼,心想大不了接受行政处罚,风险可控。该意见一出法律风险升级成刑事责任(要坐牢、吃牢饭、留案底的),这可比行政处罚严厉太多。
3、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是近几年曝光度很高的类金融行业,加之去年又被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让人有种外室要转正的错觉,其实目前是金融局在管理),此类企业出身草莽,天生带有资金来源受限、资金成本高、资产质量差、风控水平低等劣势,甚至有些企业设立目的本就不纯,想成为影子银行、为关联交易提供便利、利用交易中强势地位多赚份放贷的利息等。
4、该意见规定的起刑标准,是从事此类业务不可触碰的红线(想体验另种生活者可忽略本段,或在本段提示标准以上任意挥霍自由)。
(1)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未经批准或超经营范围放贷,并且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或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或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达到上述第2点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并且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5、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应数额皆计入利息所得折算成实际年利率。
综上,若仍坚持要开展“名为……实为放贷”业务,又不想失去人身自由的,一定要守住实际年利率36%这个便于操作和识别的硬杠杠,不要自作聪明的巧立名目收费,这只是掩耳盗铃,没用!且放且珍重,银子虽重要,自由更可贵!
2108年上海、广东等地金融局已进行排查,清理“空壳”“失联”“僵尸”等非正常经营企业。2019年10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中又明确要求各地金融局对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于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可预见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将大减,留下的公司也将越来越合规。
执业逾十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双方面司法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行业法律和风控事务,熟悉公司治理和纠纷争议的解决。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和保理业务水平认证等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