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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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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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7:48
2006年3月,A银行某支行与B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B集团向A银行贷款1000万元,借期1年。同年6月8日,B集团公司旗下C公司向A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年4月,C公司又与A银行该支行分别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C公司以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截止至2007年,B集团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C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义务,A银行某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集团公司履行还款义务,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均认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担保决议无效,故判决C公司向A银行某支行出具的担保无效。理由主要为:作为债权人,A银行某支行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抵押合同及股东会担保决议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从程序上、形式上进行审查。股东会担保决议中共盖有5枚印章,除B集团公司外其他所盖印章均不真实,A银行某支行没有尽到合理的、必要的审查义务。另外,B集团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会担保决议上也加盖公司印章,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A银行某支行应是明知的。因此,股东会担保决议所盖5枚印章均无效,股东会担保决议事项并未经过股东会的同意,该股东会担保决议因缺乏真实性,导致担保合同无效。A银行某支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对担保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判决C公司对B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李建律师支招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这里有几点需要受担保人做尽职调查时注意的:
1.相关决议的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40条规定,临时股东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集。因此受担保人在对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时,应注意审查股东会召集主体及人数是否合法。
2.相关决议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关联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由于自身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且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容易损害公司利益,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关联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相关决议的表决。
李建律师补充:
3.决议通过的人数或股权份额是否合法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决议的一般情形,因此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果是上市公司,且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百分之三十,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4.具体要从哪些方面入手查询上述内容
可从两方面相互查询、印证:先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表决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再从外部工商登记查询公司的股东名单和公司章程,结合股东会会议记录来核实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是否合法;股东是否具有表决资格
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判决C公司对B集团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李建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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